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好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资产及实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第三条 经常性地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因客观因素凡实验室范围内难以整改的,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同时报院生产管理部。
第五条 负责实验室员工的工作安排,制定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每一个实验室的卫生及安全。
第六条 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实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熟悉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方法、保养方法等,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进行操作。
第九条 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及时将问题上报给实验室主任。
第十条 每次实验工作结束后,实验人员应认真检查水源、电源、气源是否关闭,将现场清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对于客户信息及实验数据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