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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压缩气瓶及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发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2-09-07浏览:0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压缩气体钢瓶及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气瓶冲装、运输、储存、使用、定期检验及报废安全,为保障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满足安全实验要求,确保实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压缩气体钢瓶管理制度

第二条  气瓶应直立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

第三条  气瓶应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

第四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

第五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情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七条  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

第八条  定期巡查气瓶存放间,及时排查问题。

第九条  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使用气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实验室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状态应立即断电检查原因,修复后才能使用,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不能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仪器设备不使用或下班时,应拉闸断电(需连续工作除外)。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用电仪器设备在检修、保养、接线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三条  电线路接头、断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用电设备应按规定与保安触电器连接。

第十四条  水龙头用后必须关紧,停水时,不得将水龙头打开待水,以免造成水患。

第十五条  不准往水槽内倾倒细屑物品,茶叶末等,以免堵塞水管。

第十六条  实验完毕,离开工作室前应检查水电开关是否关好,在雷雨季节,应将不用的电器设备总闸关掉,并将电脑电源信号线、网线插头拔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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