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压缩气体钢瓶及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气瓶冲装、运输、储存、使用、定期检验及报废安全,为保障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满足安全实验要求,确保实验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压缩气体钢瓶管理制度
第二条 气瓶应直立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
第三条 气瓶应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
第四条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
第五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情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七条 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
第八条 定期巡查气瓶存放间,及时排查问题。
第九条 明确安全责任人,定期对使用气体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实验室水电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状态应立即断电检查原因,修复后才能使用,重大复杂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不能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仪器设备不使用或下班时,应拉闸断电(需连续工作除外)。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用电仪器设备在检修、保养、接线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三条 电线路接头、断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用电设备应按规定与保安触电器连接。
第十四条 水龙头用后必须关紧,停水时,不得将水龙头打开待水,以免造成水患。
第十五条 不准往水槽内倾倒细屑物品,茶叶末等,以免堵塞水管。
第十六条 实验完毕,离开工作室前应检查水电开关是否关好,在雷雨季节,应将不用的电器设备总闸关掉,并将电脑电源信号线、网线插头拔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