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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条例
发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2-09-07浏览:0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仪器管理及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高效利用及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大型测试仪器的功能,为开放课题和院内外科研服务。仪器管理人员是管理、维护、运行、操作国家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以及发展相关实验技术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仪器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条  了解并熟悉所负责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使用所负责的仪器设备并具备开展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研究的相关知识和实验技能,以保证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能高效运行。对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  负责制定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使用仪器。

第四条  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经常使用该仪器的人员能在一定程度上操作该仪器。有权根据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的熟悉情况决定其能否独立操作该仪器,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使用该仪器。

第五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积极组织维修,并及时向本实验室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条  妥善保管好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资料。

第七条  具备团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态度,不以个人名义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确保本室的科研工作和开放课题的顺利进行,并支持各分院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  享有得到奖励、津贴和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免费使用所管理的仪器开展科研工作的权力。


第三章 实验技术开发专项经费

第九条  为了提高仪器的性能、高效益使用仪器和开展高水平的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本实验室鼓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不影响仪器正常开放和测试的前提下,从事有关仪器的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将实验技术开发专项经费列为特别科研项目予以支持,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项目和经费数目视具体情况而定,且需经同行专家对其可行性、先进性和经费数额进行评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费收取办法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免费。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及本院人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按优惠价格收取。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院外人员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按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每小时标准费用遵循《实验室设备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为争取重大和重点项目而开展的前期研究和预研究,院内研究人员使用本实验室大型仪器可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优惠收费。

第十六条  申请减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用或优惠的程序如下:

1. 至少提前两星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

2. 申请经本实验室办公室核实后,由分管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第五章 仪器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固定研究人员:

1. 直接与仪器管理人员协商;

2. 使用完毕、完善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及其他研究人员:

1. 提出书面申请;

2. 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后与仪器管理人员协商;

3. 使用完毕登记并结算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仪器人员一般需提前两星期申请,仪器管理人员须保留使用者签字的使用记录,并定期到办公室登记。


第六章 仪器使用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仪器使用费由本实验室统一收取、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各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实验室的消耗材料及人员的津贴、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仪器负责人应认真逐日填写使用记录。按月填写"机时收费统计表"并交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仪器机时统计范围包括:

1. 对外测试服务机时;

2. 院内科研服务机时;

3. 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用机时;

4. 仪器负责人自用机时;

5. 仪器维护用机时;

6. 故障机时。

第二十三条  收费范围:上述第1、2、3项用机时必须收费,具体标准见第十一 十四条。其中2项标准与3项同。为鼓励仪器负责人开发仪器功能,第4项仪器负责人自用机时不收费。

第二十四条  收费办法:

1. 本室开放课题及院内根据各仪器负责人提供的机时数,由办公室办理内部转帐收费;

2. 院外服务按实际机时和收费标准以现金、支票或转帐方式结算,并开具收据。

第二十五条  采用仪器所收费用和仪器运行维护互相挂钩的办法:

1. 各种仪器所收费用的20%用于开支仪器日常运行所需的低值消耗品(例如:液氮、压缩空气、氮气、磁盘等)。特殊实验用的贵重消耗品(例如:稀有气体等),原则上由委托人负责,由相应的课题经费开支。仪器负责人自用机时所用消耗品原则上自行解决。

2. 仪器所收费用的30%用于添置零配件、更换件和改善实验室工作环境所必须的设备。由仪器负责人提出,由实验室办公室讨论决定。

3. 其余50%留作实验室仪器基金,用于仪器的维修、部分更新方面。

第二十六条  特殊实验采用的消耗件或装置的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实验室不负责开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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