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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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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发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2-09-07浏览:0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实验室人员管理工作,促进实验室高水平科研队伍的建设,保障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针对的对象包括:归实验室培养的研究生及流动人员。


第二章  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承担煤矿安全方面的硕士生、博士生的部分培养任务。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院人力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共同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教学、学位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在实验室工作、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和考核制度,爱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公共财物和仪器设备,服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必须遵守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是指参与课题研究的非固定人员,包括校内外客座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博士后。流动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固定研究人员的30%。其中访问学者管理制度参见《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研究所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条件提出实验室流动人员(课题组客座人员、开放课题人员、进修人员和博士后)的人选并报送实验室主任审批。流动人员在进入本实验室前,需阅读实验室管理手册、填写入室申请表格并签名承诺遵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流动人员在合约期满时,需填写离室清单,由有关研究单元负责人核实后,送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方算履行完毕离室手续。因流动人员的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开放课题涉及的费用外,一律由接收流动人员的课题组负责。

第八条  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必须按期依据签署的工作合同目标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实验室主任有权不予聘任或对流动人员的聘任不予核准,各实验室研究方向负责人有权对自行聘任的流动人员不予聘任或降级聘任。

第九条  实验室聘任的流动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实验室运行费负担;各研究组聘任的流动人员由所在课题组负担。

第十条  实验室流动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定,必须承担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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