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研究院”)和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基础科学发展,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创新型的基础科研队伍,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储备优秀人才,进一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注重基础研究的前瞻性和原创性,鼓励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提倡探索创新、开放交流、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的学术风气。充分发挥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基础理论和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第三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绩效奖励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按省部级/集团公司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分为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2类,支持沈阳研究院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特别注重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坚持以深化内部科研管理改革,培养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人才为目的,以煤矿火灾防治、瓦斯防治灾害防治、露天煤矿地质开采、应急救援、热害防治、检测检验等煤矿安全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为重点,不断提高科研成果的理论学术水平和实践应用价值。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在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项目面向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及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八条 自主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对4个研究方向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合理、技术路线可行。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主要参与国家、省部级、集团基金项目的经历,以及参与编写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经历;
(2)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面上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职称。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每年发布《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指南》(简称“指南”),申请者根据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二级单位盖章签字后报至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基金。
第十三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资助强度10万/项;面上项目的研究期限为3年,资助强度20万/项,择优立项。
第十四条 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协调下,建立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指导自主创新基金的研究工作,参与自主创新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及鉴定,提供相关项目研究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专家对受理的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根据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予以公示,书面通知二级单位及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通过评审的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定额预算说明书,经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经重点实验室核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根据沈阳研究院科研项目绩效奖励管理细则,填写项目年中、年底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二级分院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项目,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结题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重点实验室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在发表论文和研究报告时,要求标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学术支撑单位并注明项目编号;第一单位标注格式中文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113122”,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Coal Mine Safety Technology, China Co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Group Shenyang Research Institute, Shenfu Demonstration Zone 113122, China”;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中关于学术论文的考核指标要求:青年基金项目不低于2篇高水平论文,其中SCI/EI检索1篇;面上项目不低于4篇高水平论文,其中SCI/EI检索2篇(EI论文应为中文期刊,SCI论文应为非开源期刊)。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新基金项目按照沈阳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重点实验室将经费额度下拨给项目负责人,纳入研究院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需严格遵循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预算,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年度经费预算的调整,必须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负责人需向重点实验室上报项目经费支出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对项目学术成果进行评议,遴选出优秀论文,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主创新基金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申请书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认真核实信息表格: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组主要成员等,应保证信息准确清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书的报告正文: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标题突出,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主要要求如下: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
1.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2.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5.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包括拟组织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等)。
(二)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研究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重点实验室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3.正在承担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正在承担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科研项目情况,包括国家、地方、集团、院拨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4.完成的科研项目情况(对申请人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研项目(项目名称及批准号)完成情况、后续研究进展及与本申请项目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另附该已结题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摘要(限500字)和相关成果的详细目录)。
第六章 进展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及目前的研究进展情况,撰写重要研究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研究成果目录,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分明,详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 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奖励、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七章 结题报告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撰写中文摘要,主要对项目的背景、主要研究内容、重要结果、关键数据及其科学意义等做简单概述,800字以内。
第三十七条 《结题/成果报告》正文分为两个部分:结题部分和成果部分。请按照《结题/成果报告》填报说明及撰写要求填写。
第三十八条 结题部分主要包括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概述,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研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的研究工作主要进展、取得的实验结果和影响。具体包括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主要研究进展、重要结果、关键数据等及其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
第四十条 申请人不得将非本人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与受资助项目无关的研究成果列入报告中。发表的研究成果,申请人应如实注明得到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