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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学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依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手册》,为提高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研究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奖惩考核管理、鼓励研究生投身科研、提高科研效率、保障科研质量、控制科研成本、加强科研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沈阳研究院在读研究生及在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流动的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须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遵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任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院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研究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研究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四)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及研究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五)研究生要遵守研究院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仪器设备等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以及研究院公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章 学习科研
第四条 沈阳研究院在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进入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研究方向,应在其专业方位内,通过与导师沟通确定。研究生研究方向确定后,未经导师同意,不得更换;
第五条 在沈阳研究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须经导师、人力资源部和研究院主管负责人同意,按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研究院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锻炼科研能力,提升科研技术水平。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广泛阅读所学专业相关文献,同时精细阅读与自身研究方向相关的文献,深入了解所从事行业的发展历程的同时,探索行业发展方向。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定期1个月向导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形式为Word材料或者PPT均可。(每个月在重点实验室学习群里推荐1-2篇高水平、高科技、新技术论文)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加研究院举办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等活动。
第十条 实行研究生学习传帮带制度,原则上由研三、研二、研一学生各1名,组成1个学习小组,开展学术、实验等交流;重点实验室每2周召开一次学习科研例会,讨论近期的研究生的学习、工作进展状况,并对下一步学习研究方向做出规划。
第四章 论文撰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撰写学术论文,不仅是培养其科研能力的重要活动,也是衡量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前应提前与导师沟通,论文内容应与研究方向相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撰写,涉及的理论基础、实验测试、数值模拟、现场测试等相关内容须与导师充分沟通,导师同意后应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办统一登记,以便定期检查、督促进度。
第十三条 学术论文的撰写,包括论文提纲、论文数据、论文作者、发表期刊等相关内容须经导师签字、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办统一登记、备案论文原始数据后方可投稿发表,否则不予报销版面费。
第十四条 论文撰写禁止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研究生手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需购买书籍资料或其他学习科研相关物品,可向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办提出,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五章 日常考勤
第十六条 为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工作等行为,实验室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打卡时间为早上8点之前,下午4点50之后,每月月底将考勤统计表报人力资源部,纳入研究生薪酬待遇的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时间为8:00-12:00,13:00-17:0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鼓励研究生利用节假日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八条 实行值日制度,研究生应按轮值表安排完成值日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学习时间禁止闲聊、打游戏、看电影、电视剧等与学习、工作无关行为。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时,应向导师和研究生管理办请假。
第六章 实验测试
第二十一条 在读研究生实验测试之前,应首先通过《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自行测试)》OA办公系统审批流程,功能实验室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
第二十二条 在读研究生第一次使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时需接受安全培训,实验人员应做好出入登记工作,填写《重点实验室出入人员登记册》台账。
第二十三条 实验测试期间,应根据实验类型做好重点实验室《工作台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台账》《非管制类化学品使用台账》《气体钢瓶使用及维护台账》《安全检查台账》等各类安全检查台账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所有实验数据收集、整理后留存一份在实验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读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关于印发沈阳研究院安全生产责任制等32项制度的通知》(沈阳研究院〔2019〕132号),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9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从事高危环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读研究生注意保管研究生工作室门卡钥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制、外借。
第二十八条 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登记,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实验室应归还门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研究生开展实验前首先确认实验室仪器设备、供气管路、水、电等安全状况,保证安全好,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一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者随手关灯,检查好水电,关好实验室门窗。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上下班期间要注意安全,不得在宿舍赌博、酗酒等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爱护宿舍环境,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十三条 保持警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注意水电安全。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他人物品,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适用于差旅管理范围:在读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科研项目申报(汇报)、从事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现场调研、具有科研性质的现场调研以及导师同意的其他出差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城际间交通费支出、住宿费支出、市内交通费支出及伙食费补助、下井补助和其他支 出。读研究生应在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办的统一安排下,在研究院资产财务部完成差旅费核算登记备案,具体参照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差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在读研究生对业务事项和报销单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违规部分不予报销;若已报销,对违规所得进行追缴;对当事人并处 300-500元/次(项)罚款,在当月补助中扣发。情节严重的,研究院有权给予处分。
第九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研究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研究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论文、专著、自主研发的新产品、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等、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等。
第三十九条 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撰写专利、编制标准、参与报奖的奖励,参照2019年12月发布的《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研究生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不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研究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属职务作品,应归沈阳研究院所有。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和重要文献资料,应归研究院所有,研究生享有署名权,研究院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学位论文版权的合法使用,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要签定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研究院的无形资产,不因研究生毕业离校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在保证学位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研究院有权处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有义务保护和遵守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1) 不得擅自对外扩散研究院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 不得擅自对外传播研究院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 不得泄露研究院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研究院拥有的实验材料;
(5) 研究生离校后,未经研究院同意,不得使用研究院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或出国、退学)离院后的两年内不得擅自从事在院时所从事的研究院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如确有从事此工作的必要,需征得研究院的同意,并与研究院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进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院期间所有的与院外单位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换与交流行为均须经得其导师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同意与批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因毕业、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研究院,必须向其导师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彻底移交实验记录本、实验数据(及相关分析结果)、各类实验材料等。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协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离院后仍有责任保护研究院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研究院以及研究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研究院以及研究生保留对其进行追责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和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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