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11号
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顺访本实验室并举办学术讲座。实验室将提供良好的学术讨论环境并在食宿、交通方面给予协助,提供方便。
第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支持固定成员邀请在本领域有一定造诣和特色的国内外科学家来室从事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合作研究。邀请人应填写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后即可执行,外宾活动由邀请人员全权安排,食宿、交通等费用可在所在课题经费中开支。项目完成后,邀请人应填写项目总结并提交研究报告。
第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或流动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由实验室提供部分资助的国际学术会议。由于经费有限,国际旅费可在课题经费中开支,其余费用由本人自行解决,特别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协调解决。
第五条 实验室鼓励出国短期合作研究。每年出国合作计划由科研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或学术委员会共同确定不超过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总数5%的技术人员到国外进行短期(一般为1-6个月)合作研究,经费由课题经费中开支。计划执行后要提交总结及学术论文。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